妻子被调戏 丈夫刺死施暴者 法院依据这一点宣判无罪
因妻子遭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7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二审结果,法院最终驳回抗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
妻子被调戏丈夫被围殴 反抗过程中致一死多伤
2014年过完正月十五小年后,为了生活,家住重庆、新婚不久的陈某杰来到海口找工作。在海口呆了两天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后,只好来到三亚。通过老乡介绍,他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某工地找到一份活干。随后,陈某杰让妻子也来到三亚,一起在工地上干活。
2014年3月12日傍晚,陈某杰和妻子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的工地上吃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周某明、容某、容某某和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吃完饭后,陈某杰和妻子就在工地加班,运送混凝土。
当晚22时许,周某烈、容某、容某某和纪某练酒后出去玩,看到陈某杰的妻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时,便言语调戏陈某杰的妻子。争执中,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杰妻子大腿并问陈某杰是不是想打架后,陈某杰与周某烈等人发生争吵。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杰,劝架的妻子被周某烈推倒在地哭了起来。周某烈、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杰拳打脚踢。接着,容某和纪某练捡起钢管打陈某杰。
陈某杰被几位工友围殴时,尽管他的妻子和另一位工友极力劝架,但周某烈、容某和纪某练等人还是围住陈某杰乱打。其中,纪某练甩倒劝架的工友后用钢管朝陈某杰头部打去。
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导致纪某练等人受伤。见此,其他工友立即赶到现场,周某烈、容某和纪某练等人立即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杰砸过去。
被捅伤的容某跑到工地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同时,周某烈事后被鉴定为轻伤,纪某练和劝架的另一位工友为轻微伤。同时,陈某杰也为轻微伤。
法院:手段和强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宣判无罪
根据公诉机关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杰再无伤害行为。 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
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二审,仍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两年来的每一天都是煎熬,法院、法官给了我最公平的判决。”7月18日,当听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他无罪时,陈某杰这个七尺男儿也情不自禁地流下热泪。从此以后,他终于可以放心回家与妻子、父母团聚。为了这官司,不仅他和妻子承受巨大的压力、折磨,家里年迈的父母也苍老了许多,家里也为此欠下许多债务。
陈某杰说,经过这事,他再也不想出门打工了,只想呆在家好好陪年迈的父母,与妻子相守一生。
延伸阅读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陈某杰无罪的依据“正当防卫”,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哪些情况满足正当防卫?今天,小编给大家做个科普,避免受害者成为侵害者,让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哪些要件?
1、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
2、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者;
3、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
4、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卫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
这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