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婚外情拒亲子鉴定 法院以此推定男方出轨

25.08.2015  16:43
原标题:否认婚外情拒亲子鉴定 法院以此推定男方出轨

  结婚多年孩子也成年了,丈夫却被发现在外面和别的女人同居,还有了一个八岁的孩子;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全盘否认在外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一子的事实。

  王女士向从化法院提供了丈夫婚外小孩的身份证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调取了婚外小孩的户籍信息,证实了男方确有出轨行为,确定男方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最后,从化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70%归女方所有,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妻子:丈夫有婚外子

  王女士和李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李先生工作蒸蒸日上,收入颇丰,王女士则在家做全职主妇。现在孩子已成年且有稳定工作。按理说,王女士的生活应该过得有滋有味,可最近,她却总是愁眉苦脸。原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外发现自己的老公跟一名她不认识的女子走得很近,且行为极其亲密。

  满心疑云的王女士经过调查发现老公背着自己在外与一名女子居住生活,且已生育一名八岁男孩。发现这种情况,王女士震惊不已,与老公多次沟通不成,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不堪忍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庭审:婚外小孩身份曝光

  第一次庭审中王女士情绪激动,痛陈李先生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外与他人同居且生育一子的事实。然而,李先生全盘否认,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王女士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加之其情绪过于激烈,只能暂时休庭。

  第二次开庭前,王女士取得李先生婚外小孩的身份证号,并向法院提交了该身份证号,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身份证号为线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该小孩的户籍信息。经查,婚外小孩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监护人登记为李先生,监护关系为父亲;其《入户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为非婚生小孩随母入户,社会关系情况的父亲一栏以及出生证中父亲姓名都登记为李先生,其父亲的身份证也与李先生完全一致。

   丈夫:“我不认识那小孩

  第二次开庭时,王女士当庭向李先生出示了法院调取的婚外小孩户籍信息材料,李先生对该户籍材料上记载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户籍材料记载的信息不属实,他并不认识该小孩,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推翻上述记载。

  最终,从化法院结合李先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依职权调取的户籍信息的证据效力,推定被告李先生与案外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非婚生小孩的事实,确定李先生属婚姻关系过错方,并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70%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依据相关证据“推定

  原告王女士的诉求之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推定”被告婚外情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出的另一事实”对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作出了规定。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一方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但应注意的是推定的事实是可以被推翻的。

   各种资料形成证据链

  结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外情,并且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与第三者及其婚外所生小孩在一起的照片及婚外所生小孩的身份证号。法院依职权调取涉案小孩的户籍材料及出生证,户籍材料及出身证上所记载的父亲身份信息与本案被告完全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已在客观上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使法官确信被告可能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此时被告需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然而被告仅否认,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最为重要的是,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这样,可以证明被告“清白”的方式被被告予以拒绝。因此,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及民事诉讼“盖然性优势”证据原则,推定被告婚外情存在。(方晴、赵晓楠、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