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取嫌疑人存款买私家车 深圳两民警被诉滥用职权

07.12.2014  10:39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通讯员王东兴报道:深圳两名民警,涉嫌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时,不仅私取嫌疑人21万元存款,还未将一笔63万元的暂扣款及其他物品随案移送或退还给被害人。其中部分款项被民警挪作购买私人汽车。检方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对二人提起公诉。5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挪用赃款买汽车

根据深圳罗湖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经时任南头派出所分管刑侦的副所长苏勇批准,南头派出所对诈骗案立案侦查,并指定民警陈锐为承办人。

苏勇随后将暂扣款项63万元放于办公室保密柜,将银行卡、魏某星随身款项人民币1.21万元及手机等物品交由陈锐保管。陈锐在补开扣押清单时,对其中缴获的现金63万元未开具扣押清单。

此后,魏某星自愿将其被扣押的21万元存款上交退赃。苏勇指示陈锐等人将魏某星提解出看守所,到银行企图取出该笔存款。但因手续不全,未果。几人并不死心,陈锐向魏某星索取了银行卡密码,将卡内的人民币21万元全部取出拿回家中,并将其中的13万元挪用作购买其私人汽车。

2009年底,在魏某星等人诈骗案办结时,陈锐向苏勇汇报称:那笔63万元暂扣款项可能需要随案移送。苏勇便拿出其中42万元,并要求陈锐将之前取出的21万元存款,凑成63万元交由陈锐处理。陈锐随后补开了63万元人民币的扣押清单。但最终,他未将该笔63万元暂扣款物随案移送或退还给诈骗案的被害人。

被投诉后部分退还

2010年11月19日,在东莞监狱服刑的魏某星向有关部门投诉其扣押款物问题。随后南山公安分局法制科向南头派出所发出督察函。同年12月21日,苏勇、陈锐到魏某星服刑地东莞监狱,擅自将其二人截留的暂扣款项共计人民币84万元,以及魏某星被扣押的随身物品(包括现金人民币1.21万元、银行卡11张、手机3部等)悉数返还给魏某星。

在当天给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的督察答复函中,苏勇、陈锐仅提及魏某星64.21万元人民币及随身物品的扣押处理情况,并未提及曾从魏某星银行卡中取出的21万元人民币。之后,魏某星将这些款项转往台湾。因诈骗所遭受损失无法追还,被害人廖某芳、谢某芹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勇、陈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84万元人民币;同时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苏勇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双双辩称没贪污

5日的庭审中,苏勇辩称,自己没有贪污和私藏枪支弹药。他说自己并不知道陈锐私自取出21万元的情况,至于63万元款项,在案件办理整个过程中,自己也没有和陈锐商量过怎么占有这笔钱,没有共同的故意。他开始时知道这笔款项并没有列入扣押物品清单,但后来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就不知道是否列入了。但这笔财物一直是处于办公室的保管状态,没有被使用和侵吞,不能认定为贪污。而枪支弹药也是一直保管在办公室证物袋里,没有脱离办公区域和监管。

陈锐也辩称自己不构成贪污,自己取21万元是经过苏勇同意的,取钱时也有同事和巡防员一起。取了钱后他问苏勇如何处理,苏勇问了案卷是否体现了这笔钱,自己说没有,苏勇就说让他先保管。他承认,自己是用了部分钱垫付购车款,但三四天后就归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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