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妇卖馒头替亡儿还60万外债 子债父偿引争议

08.10.2014  19:04

插图 王金辉H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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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老夫妇在承受着老来丧子之痛的同时,还担下了儿子生前做生意欠下的60余万元外债。老人拿出了儿子的赔偿款和自己的毕生积蓄,甚至不惜卖馒头当洗衣工偿还债务。

  在老夫妇被盛赞“中国好父母”的背后,凸显的是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一延续千年的传统思想。然而面对现代法律制度,律师说,子债父还并非天经地义。

   老夫妇卖馒头

   替亡儿还60万外债

  家住重庆的李其云、陈淑梅夫妇在应该颐养天年的年纪却苦哈哈地卖起了馒头,当洗衣工、掏边沟,一分一厘地攒钱,只为给儿子还债。

  去年4月,夫妇俩的儿子李道生在爬上水泥罐车整理物品时,不慎从车顶跌落,不治身亡。李道生留给年迈父母的,是常年经营塑钢门窗生意亏损的60多万元外债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

  听说李道生去世,债主们纷纷登门追债。老夫妇来者不拒,只要是儿子欠的欠条,全都认账,自己偿还。

  李道生去世后得到40万余元死亡赔偿款,加上老夫妇俩自己的积蓄,陈淑梅夫妇还了50多万,还有17万余元欠款。

  为了尽快还清借亲戚的钱,陈淑梅夫妻俩拼命干活。到工地帮人掏边沟,去洗衣店当洗衣工,还重操旧业,开起了馒头店。每个月靠双手攒起来的微薄收入,老两口全存起来替儿子还债。

   网友一边点赞

   一边争论不休

  不得不说,两位老夫妇替子还债的行为,在诚信危机凸显的今天,传递给了社会一种正能量。记者报道的字里行间也无不渗透着对老夫妇的赞赏。

  新闻见诸报端后,不少网友留言,希望老人能早日还清欠款,过上平顺的日子。也有网友敬佩两位老人承受着丧子之痛,还不忘诚信做人。

  不过,记者也发现,留言网友中,也有不少人是在用法律的视角观察分析,纷纷提出“子债不用父偿,无关道德”的言论。网友“摩登原始人111”刚刚表示“欠债还钱理所应当,子债父还值得称赞”,立即招来几位网友反驳——“谁说的子债父还?法律上没这一说。”“传统道德是父债子还。现代法治是人死债灭。”“从法律角度讲,父母继承儿子的债务大于遗产时,可以拒绝偿还。

  在今天的法治社会,真的像网友们说的那样,要变成“人死债灭”了吗?

   法律剖析

   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债务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鸿江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赵律师说,从《继承法》的视角来看,也确实存在着涉及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情形,同时,也有法定的尺度。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

  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才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如果欠债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遗产有50万元,而欠债达到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这50万元的遗产来还债,对超出的30万元则没有义务清偿。

  这一条款还有两项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就没有一点偿还责任了。

  作为李道生的父母,只需要在李道生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李道生没有给父母、子女等继承人留下任何遗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的父母、子女都没有义务为其还债。但是父母愿意子债父偿,法律也不干涉。

  两种情况下侵权债务可能子债父偿

  赵鸿江律师提示说,除了继承遗产要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之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几种情形,涉及“子债父还、父债子还”,应该加以介绍。

  其一是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由监护人赔偿。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孩子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是由父母承担赔偿义务的。

  另一种情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同样是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债,对于那些没有经济收入的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子女有偿还能力时,也要垫付。

  赵鸿江律师特别强调,这两种情况都是涉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债务,并非做生意欠下的合同债务。

  工伤补偿侵权赔偿不属于遗产

  在新闻中,没有详细说明李道生所获得的40万余元死亡赔偿究竟是什么钱。“这笔钱的性质关系着能否被直接拿来还债。”赵鸿江律师说。

  根据赵律师的分析,李道生在工作中跌落身亡,他获得赔偿可能基于三种情况:一是李道生与其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被指派在水泥罐车上工作,二是他被个人雇佣或给他人帮忙而在水泥罐车上工作,三是自己承揽而在水泥罐车上工作。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因工伤而亡,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道生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钱具有补偿的性质,不属于遗产。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被供养亲属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近亲属领取,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李道生因受雇、帮忙死亡,那么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便属于对李道生近亲属的赔偿,这种赔偿金同样不属于遗产范畴。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各位近亲属获得的补偿或赔偿份额是相同的。

  如果李道生是在为自己“打工”时身亡,那么他获得的赔偿可能是基于商业保险。一旦李道生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那么死亡赔偿便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这笔钱就属于李道生投保所获财产,才是遗产性质,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今日我坐堂

  赵鸿江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刑事法律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赵鸿江律师创办了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和北京刑事辩护网并担任首席律师。

  在处理案件时,赵鸿江律师思维严谨、办事认真,见解独到,能够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案件。赵鸿江律师对其经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做到尽心尽责,负责地对待当事人,并因此取得了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拿赔款还债

  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赵鸿江律师说,如果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工亡补偿或侵权赔偿时,李道生的近亲属均有权利获得和支配其获得的相应赔偿或补偿,李道生父母无权支配其他近亲属获得的部分钱款,也无权未经其他近亲属同意自行决定用死亡赔偿偿还李道生的欠债。特别是属于李道生未成年孩子的部分钱款及专属补偿,其监护人无权挪用于为李道生还债。

  如果赔偿是基于李道生的商业保险,要么由受益人支配,要么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并自由处分。只有李道生的父母是受益人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独自处分这份属于自己的赔款,否则他们都无权支配全部死亡赔偿金。

  赵鸿江律师说,虽然老夫妇不负有代替儿子还债的义务,但是他们体现了诚实信用的优良品质,值得称赞。法律规定有时看上去不近人情,但我们今天生活在法治社会,就应当用法律的视角理性看待问题,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这样才是对生者和逝者最大的负责。 J001

  (北京晚报 曾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