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啃老父母有权说不
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60周岁以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子女啃老
父母有权说不
儿媳或女婿都有义务赡养老人
■现象:生活中,有些家庭的儿媳妇或者女婿不愿意赡养老人。
■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
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妇分开赡养
■现象:现实中,因为经济条件等多种原因,一同生活了几十年的老年夫妇到老了,却不得不面临着异地生活的窘境。
■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子女不得侵犯老人财产权益
■现象:近些年来,一些年轻人不愿意步入社会直面挑战,而是在家向父母伸手要钱,过着“啃老”的生活。
■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常回家看看”写进法规
■现象:当下,许多年轻人因为工作繁忙或离家较远等原因,一年或几年内都难得回家一趟,让父母牵肠挂肚。
■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疾苦。
与老年人分开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老年人实施家暴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现象:近日,在陕西某地出现了儿子将73岁的老父亲关进地下室一个多月且不让老人吃饱饭这样一起严重的虐老事件,引起极大民愤。
■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村委会、居委会、老年人组织及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绝赡养、扶养老年人,虐待老年人或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虐待老人
最高可罚30000元
■现象:入住敬老院、托老所的老年人原本去享受晚年,但有些机构却以各种借口让这些老人参与重体力劳动,甚至虐待侮辱老人。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机构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不得配备不符合资格的从业人员。违反这些规定且情节严重,将处以5000元~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稿还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住房保障、高龄津贴、农村养老支持、社会服务、心理关爱、居家和志愿服务、养老机构等内容作了详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