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续弦 子女生怨不愿赡养 法官判决温情说理感动网友

18.11.2015  12:55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市民老陈5年前在老伴去世之后,与吕女士结婚生子。不料,与前妻生下的4子女因此心生芥蒂,不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老陈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4子女支付赡养费。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4子女分别承担相应赡养费。

有网友通过网上公开的判决书看到,该案的判决书与平日所见“冷冰冰”的判决书有些不一样,说理部分充满了温情,让人感动。 

老人怒告四子女索要赡养费

老陈与前妻尹女士于1969年结婚,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10年,尹女士因病去世,老陈感觉生活孤单,后与吕女士结婚生子。然而,老陈的做法引来子女们的不满。2011年,老陈生病住院,后来转化为中风和痛风。老陈说,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两个月内,4个子女对其尚有孝道。但自从与吕女士结婚生子后,基本上就没有关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自己年事已高,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4子女不但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还支取了老陈的 养老金 、黄金、看病钱,并将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也偷走藏匿。

由于老陈需要他人服侍,每月请个保姆需要2000元,自己的生活费需要2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老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子女每人每月支付他赡养费1000元。

但在法庭上,子女们共同辩称,虽然大女儿、二女儿是家庭主妇无收入,三女儿是失业人员,小儿子每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800元,但也会尽赡养义务。由于父亲现在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控制自己的财产,他们愿意每周给父亲买菜,但不愿意给现金。

判决

四子女承担相应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4子女应承担对父亲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赡养义务的认定,4子女及老陈的妻子吕女士均需承担赡养义务,因此4子女每人承担老陈所需生活费用的1/5。

法院确认,老陈现在主要收入来源为村委会分红2324元/年、残疾金2400元/年、养老 保险 1099.27元/月,平均到每月为1493元。根据赡养费承担规则,4被告每人需承担的赡养费为:(4000元/月-1493元/月)÷5=501元/月。因此4被告每月向老陈支付赡养费501元至原告终老。

对于4子女称没有收入或收入过低,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4子女均具备劳动能力,每月500元的赡养费理应能够负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对话

判决书也能有人情味

记者:网友反映,看了你写的判决书,觉得与平时见到的判决书不一样,尤其在说理的部分,充满了温情。

法官黄庆生:可能因为是一宗赡养费纠纷的缘故吧,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家庭关系复杂,矛盾比较深。尤其是老陈身体状况不好,我们预见即使现在判决下来,如果到时老人离世,各方为争夺老人的家产,又起纷争,所以我们希望在判决书中注入一些人情味和人性化的说理,希望双方冰释前嫌,重修于好。

记者:在判决书中注入一些人情味和人性化的说理,可以收到什么样的效果?

法官黄庆生:就法官来说,审理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就是他的主要工作。现在很多法官审理案件太多,疲于奔命,更多的是想如何尽快地完成案件审理任务。但在本案中我希望通过判决书,能对案件各方多说一些话,把情理、法理有机结合,做到情中有理,理中含情,情理交融,让当事人看到判决书并非只有无私冷峻的一面,它也可以增添人情味,彰显人性化,哪怕是让双方矛盾、对立的情绪能够缓和一下,我也觉得很满足,这样做法官才有成就感。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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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缺少必要有效的沟通导致误解越来越深,严重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基于血缘关系成立家庭,彼此之间应当怀有深厚的亲子感情,原告作为父亲应当更能体会儿女承担家庭和生活压力的艰辛,被告自身作为子女应当更加明白含辛茹苦养育子女的劳累。

本案双方矛盾的焦点应该是原告在前妻病逝后重新娶妻生子,4被告虽然在情感上感觉受到伤害,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4被告作为子女应多体谅原告的情感需求,原告作为父亲也应公正处理家庭事务。原告前妻尹某某逝世后,遗产尚未分割,三栋物业现都登记在原告名下,如处理不当,原、被告之间又将产生矛盾。希望双方冰释前嫌、既往不咎、言归于好,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重建和睦团结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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