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子女顶替”政策变迁 曾解决知青返城就业问题
子女顶替,又称接班顶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这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一项劳动就业制度,存在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这种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促进就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解决了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就业问题。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但它实质上违背了社会公平和择优录取原则。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此后,子女顶替这种社会现象逐渐消失。
上世纪90年代至今,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用工制度。1992年,劳动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出《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企业内部的“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要深化相关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
人力资源专家、北京数银英才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人胡卫东认为,国企用工现状是“相对公平,逐步走向市场化”。他的公司二十多年来主要为电力、电信、银行等大型国企提供人才招聘服务,“企业大多很配合我们为招聘设置的公平公开透明的措施。”
不过,少数国企“安排子女工作”的现象从未真正消失过。李锦认为,这次大庆油田风波暴露出在石油、铁路、电力、电信、银行等垄断性强的国企中,内部职工子女“子承父业”的现象仍然存在。胡卫东认为:“杜绝这种世袭现象,要靠坚定推进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让用工制度更透明公开。”(记者 郑晓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