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房跳楼自杀 家属索赔77万

16.06.2014  14:31
男友已有家室,法院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摘要:2012年3月1日上午,24岁的李某玲怀孕38周住进南海某医院待产,当晚10时许传来了孕妇跳楼死亡的噩耗,胎儿也不保。这起意外事故曾引起媒体广泛报道,记者昨日从法院获悉,孕妇家属向医院索赔77万元一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医院不存在过错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2012年3月1日上午,24岁的李某玲怀孕38周住进南海某医院待产,当晚10时许传来了孕妇跳楼死亡的噩耗,胎儿也不保。这起意外事故曾引起媒体广泛报道,记者昨日从法院获悉,孕妇家属向医院索赔77万元一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医院不存在过错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日上午10时40分,原告李某斌的女儿李某玲到被告南海区某医院待产。当晚21时25分左右,李某玲到产房的洗手间入厕小便后从五楼窗台跳楼。医院发现后立即通知急诊科到现场对李某玲进行抢救,并对李某玲进行剖宫产术,取出一女婴。李某玲于当日22时被宣布死亡。

    2012年3月15日,孕妇的父亲、原告李某斌曾向医院写过《道歉信》,其中有“李某玲2012年3月1日在贵院待产期间跳楼自杀。跳楼自杀的原因是其男友邓某良隐瞒已婚史,拒不交费,离开医院等种种欺骗行为直接导致,医院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医院对李某玲的死亡没有责任…”等内容。

    但随后,李某斌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77万。庭审中,医院作为被告辩称,李某玲跳楼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李某玲跳楼是由于其自身感情因素所致,原告李某斌的请求无理,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法院裁判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李某玲跳楼死亡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驳回原告李某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主审法官:医院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该案主审法官判后向记者介绍,产妇作为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患有疾病的特殊患者进入医院待产生育,若产妇在医院待产期间受到损害,则医院需以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因原告方未能举证证明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与产妇李某玲跳楼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医院却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记者咨询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及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遵循上述立法指导思想,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