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狗抓伤无奈流产 狗主人被判赔万余元
文/羊城派记者 周哲 通讯员 罗倩琳
记者16日从佛山禅城法院获悉,该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家住佛山的覃小姐在取外卖的时候,不幸被刘先生的金毛犬抓伤右腿。由于刚怀有身孕一个月,医生建议其打掉孩子。经过慎重的考虑,覃小姐做了人流手术。事后,覃小姐向刘先生要求赔偿时被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覃小姐在庭审中表示,2018年11月22日17时许,她到楼下取外卖,此时,刘先生牵着的金毛犬突然扑过来,并抓伤了覃小姐的右腿。由于刚怀孕一个月,覃小姐到医院检查时,医生建议其打掉孩子。经过慎重的考虑,覃小姐做了人流手术。但是由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覃小姐报警求助,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覃小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共25000元,但遭刘先生拒绝。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覃小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刘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他对涉案事件表示抱歉以及遗憾,其同意承担因为案涉犬只抓伤覃小姐产生的必要的医疗费,但是覃小姐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是自行的权利,斩断了犬只抓伤的因果关系,由此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本案均无关联,希望法院可以驳回覃小姐与本案无关的诉讼请求。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覃小姐因被动物抓伤前往医院治疗,接种狂犬病疫苗,2018年11月24日,刘先生向覃小姐的微信转账250元。2018年11月28日,覃小姐再次至该院治疗,医生在病历中建议覃小姐做人流。其后,覃小姐至该院进行人流手术及多次术后治疗,产生医疗费2159.25元。
根据我国法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对于覃小姐的损害后果,刘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院认为,覃小姐早孕期间被刘先生的金毛犬抓伤,覃小姐至医院治疗时医生建议人流,覃小姐接受医生建议进行人流手术属于一般孕妇在被狗抓伤后致需打狂犬病疫苗程度的通常做法,故该院确认覃小姐人流手术及人流术后费用与金毛犬抓伤覃小姐有因果关系,刘先生应当承担覃小姐人流手术及人流术后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031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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