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7号

24.06.2014  19: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7号

钟建才:

你因诉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钟建华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中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2013)茂中法审监行申字第2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给钟建华的粤房证字第3599474号《房屋所有权证》与事实真相不符,发证面积不实,应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与事实真相不符,判决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钟建华持有的粤房证字第3599474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钟建华的父亲钟振声将其祖遗房产及其持有的高府国用字(89)第0004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用地(包括祖遗房屋用地)经分家析产划分给钟建华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占地面积86.1㎡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钟建华拆旧建新房屋占地面积74.2㎡(钟建华申请批准拆旧建新的面积为80㎡),另一部分是原有未拆建的砖木平房基地面积11.9㎡(该砖木平房的权属并入拆旧建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中),综合形成了房屋占地面积86.1㎡。而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使用土地面积110.9㎡则是房屋占地面积86.1㎡加上二楼以上飘楼面积24.8㎡的总和。钟建华拆旧建新的合法性,有钟建华经申请领取的NO:001812号《分界镇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茂许证高字(91)254号《农(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以及粤(91)建许字第254号《广东省乡(镇)村建筑许可证》证实。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上述事实,核发粤房证字第3599474号《房屋所有权证》给钟建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你认为高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给钟建华的粤房证字第3599474号《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土地面积登记不实,应予撤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至于你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交的陈岳华的《声明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声明书》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新的证据。

另,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案涉诉颁证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即本案涉诉颁证行为和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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