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83号

25.06.2014  10: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83号

方扁头(方章钦):

你因诉惠来县公安局及第三人方水平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揭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和(2013)揭中法立行申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惠来县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是因不服惠来县公安局关于你和方水平相互殴打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系列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该院在受理案件后,从你的诉讼材料及其他材料能够确定本案的第三人是方水平,之后经审理也查明第三人是方水平。故原审不存在你所称的未审先判的程序违法问题。惠来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同时,其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你,而你没有提出申辩。其认定你和方水平相互殴打的事实基本清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你们双方是同村村民,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殴打的。惠来县公安局对你们的纠纷着力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涉案《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惠来县公安局在办理本系列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时超过办案期限,其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未清楚、明确地载明被侵害人身份和受伤害情况,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认定该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你提出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也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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