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存折找得回 11万元存款取不出
大洋网讯 20多年前,陈伯在银行办了一本存折,而今拿着找回的这本存折想要取出十几万存款时,却被银行拒绝兑付,原因是银行系统显示该存折已“挂失销户”,无法取款。存折记录与系统记录大相径庭,这里面到底有何隐情?多次沟通未果,陈伯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存款及利息。陈伯究竟能不能拿回钱?近日,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银行偿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
陈伯多年前在一家银行存款,并办了存折,在1999年年底时,他往存折里存了2.6万元,加上这笔存款,当时存折里总共有116703元。2016年,陈伯在搬家时无意中找到了这本存折。本打算着将存折里的钱全都取出来,不料,从2017年开始,陈伯多次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却都被告知该银行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
“十多万元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没了!”陈伯表示,他没有挂失过这个账户,也不知道账户被挂失这件事,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之下,他只好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存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银行辩称,陈伯的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便挂失销户了,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陈伯先挂失后销户,因此存折原件并未收回销毁,银行系统中已无该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陈伯在银行开立一本存折,存折首页清楚载明: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储户每次存取后应立即核对存折记录。在陈伯的存折换折以后,从1998年到1999年,该存折账户一共产生了53笔流水。最后一笔流水是存入2.6万元,存入后的余额为116703元。
为什么在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仅为703元?银行对此却无法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银行方辩称,银行系统经过数次的数据移植,可能是因为陈伯的存折已经销户,在2000年数据移植时不一定会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
法院:
把潜在风险转移对客户有违公平
经办此案的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认定陈伯的存折现有存款余额116703元。法官解释,因为陈伯的存折直接证实了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最终的状态,虽然卡折合一以及存折上记载了“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可以证明,并没有一个完整、详实的账目予以记载。
虽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15年,银行依据该办法对原始凭证进行了销毁,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及义务保存好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移植数据存在问题,而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
此外,在一个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社会,银行无疑是也应该是公民最信任的地方。银行内部系统存在技术问题,如果其自身有过错还不需要担责,其后果明显不利于银行内部加强治理,也不利于防范类似的事件发生,这与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由银行负担。一审判决后,银行已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提醒:
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
经办法官赵心晶指出,自由取款是储户的权利,既然陈伯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关系,陈伯便有自由取款的权利。类似案例中陈伯这样在十几年后取款不能,又碰上银行系统移植存缺漏的情况确实较为少见。作为银行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的证据多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开具的凭证或单据,为此建议大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及时仔细留存相关凭证和业务办理单据,避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纷争中。多数人将打拼辛苦所得存入银行,绝不仅仅因为银行利息,更多的是出于对银行保存公民财产能力的信任。倘若账户资金安全指数随时间流逝而降低,无疑伤害了普通公众的朴素感情。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完整,敢于承担责任,应当是现代专业银行的应有之义。
赵心晶建议,对特殊类别的原始凭证,例如借款借据、销户等相关凭证,延长保管期限或永久保管,保证原始材料的完整性;对系统数据定期检测升级,及时查漏补缺数据,保证系统数据的连贯性;对销户等重要类型业务,以系统短信方式再次通知储户,保证储户的知情权。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