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李春)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央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在国际上已发展多年,其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并经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此项制度安排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再给老百姓存款加一道“安全防线”。
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基金、银行资本和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体系应对风险的三道防线,三者相互补充。银行资本作为银行经营的本钱,首先用于承担银行经营的风险和损失,为存款人等债权人提供一层安全垫。存款准备金可以用来满足金融机构紧急流动性需求。存款保险基金则用于银行发生严重风险时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对于“存款人是否需要缴纳保费”的顾虑,央行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