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获赠爷爷房产 却被叔姑继承 叔侄对簿公堂

03.11.2015  16:16

东莞时间网讯   爷爷生前赠与孙子的房产,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叔叔和姑姑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无奈之下,为了要回爷爷留下的房产,侄子将叔叔和姑姑告上法庭。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爷爷赠与孙子房产的合同经过公证后,可以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直接拿着赠与合同到产权变更机关登记即可,无需法院判决,随即撤销了一审判决。

孙子获赠爷爷房产,却被叔姑继承

家住东莞的李某夫妇俩,共育有多个子女。其中一儿子生育两名子女。李某夫妇俩名下各有一块土地。

2012年9月19日,祖父李某通过公证的方式将上述房产所占有的份额赠与孙子李某容。合同签订后,李某容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过程中,爷爷去世,更名手续未能完成。叔叔、姑姑通过诉讼继承了爷爷名下该房产。

李某容认为应该将房子还给他。但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认为,签订赠与合同前,关系尚好,爷爷愿意赠与的条件是孙子及其家人要照料爷爷,但是合同签订后,他们没有尽心尽力照顾爷爷,还想索要爷爷的其他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钱财,所以拒绝了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容只好将上述二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

不支持孙子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爷爷生前与孙子李某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以上房地产50%份额赠与孙子,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经公证处公证,为有效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是否负有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将所继承的房屋权益份额过户登记给李某容。从物权的归属及效力上看,虽然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至爷爷死亡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赠与合同不具备产权转移的效力,物权没有发生变更。且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认了二人拥有李某容爷爷遗产的部分权益份额。所以,二人是因继承李某容爷爷的遗产而依法取得案涉房地产,而非因继承赠与合同的权利而取得该房地产。基于以上分析,足以认定坚持继承的叔叔、姑姑不负有履行赠与合同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李某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撤销原审判决

10月28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程春华独立新型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只要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双方已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应该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赠与合同没有特别规定要求不动产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过户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尽快去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催促双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认定为是否已过户为合同生效要件。所以,被赠与人直接拿着赠与合同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即可,无需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综上,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退回多收取的诉讼费用。

有法律人士解释,如果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过户,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至于已经生效的涉及继承的判决问题,如果办理过户时有障碍,法院不可能通过本案进行评价及处理,当事人只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