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违法情节严重 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09.09.2014  11:25

   东莞时间网讯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将可能被教育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东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对公办、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能会涉及到的28项违法行为制定处罚标准,以规范我市对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监管。

  《标准》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象的违法程度,共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这三个等级。如果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面临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被吊销办学证

  根据《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如果符合符合办学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但逾期仍不改正的;或不符合办学条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由教育部门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对于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以及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以及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也是先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整改不彻底或逾期仍不改正,骗取钱财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如果逾期仍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

  此外,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以及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也将视违法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其中特别严重的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不仅仅对学校进行了监管和处罚,还对教师可能会涉及到的一些违法行为也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中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此外,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