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劳务个税预扣预缴申报执行新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相关文件,我校对全校在读学生的校内应税劳务收入参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劳务报酬”条款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自2021年1月起,通过“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发放(申报途径及发放方式均不变)的学生实习劳务报酬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本纳税年度)。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例: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发放学生劳务的部门和老师必须保证该笔劳务为学生本人真实所得,任何人不能通过冒用学生个人信息发放并申报其劳务收入实行套取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否则相关法律责任由发放方负责。
附: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3号)及解读
财务处
2021年1月12日
(联系人:陈少倩、吴萍,电 话:85280455、8528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