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随手扔石子引发意外伤害 学校被判次责

27.08.2015  18:06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发,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27日从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姚安县栋川镇启明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因一颗石子引发的校园意外伤害案。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发,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27日从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在姚安县栋川镇启明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因一颗石子引发的校园意外伤害案。

2014年6月20日下午,被告胡乙在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下属的启明小学打篮球时,看见篮球场上有一颗石子后,随手就将石子捡起往学校的院墙外扔了出去。被扔出的石子将正在该学校院墙外路边玩耍的原告胡甲的右眼击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胡甲家长将胡乙及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胡乙及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胡乙及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1694.35元。

经姚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甲被被告胡乙在学校学习期间扔出的石子击伤右眼,对此损害的发生,被告胡乙有过错,被告胡乙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未能及时告诫和制止胡乙抛扔石子的不当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原告胡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姚安法院判决原告胡甲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1496.35元,由被告胡乙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胡甲18897.81元,被告姚安县栋川中心学校赔偿原告胡甲6299.27元,原告胡甲自负6299.27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办案法官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充分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将校方责任控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对学生及学校进行双重保障。学校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应增强责任感,加强自身建设,整章建制,强化管理,优化设施,合理配置,努力为学生营造健康、安全、快乐成长的学习、生活环境。老师、学生和家长应当一起共建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安全防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尽力杜绝学生伤害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