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遭遇性侵后,追责时效有多长

13.06.2016  02:22

原标题: 孩子遭遇性侵后,追责时效有多长

  原标题:孩子遭遇性侵后,追责时效有多长

  有媒体报道,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其间,她多次出逃未果。今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她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

  这一案件,引发了舆论热议。近日,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相关专家提出,应延长性侵的追责时效。小孩遭遇性侵后,追责时效到底有多长?

   性侵的追责时效过短

  有专家指出,被发现的性侵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原因在于,一方面很多孩子不了解性侵,另一方面受到恐吓之后,被性侵的孩子不愿意、不敢告诉家长。这就给对性侵者的追责带来难度,有的孩子甚至直到长大成人,才知道自己童年时曾被性侵。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表示,理论上,犯罪行为必须终身追究。事实上,对犯罪行为终身追究有很多困难。

  在李轩看来,如果权利长期处于拖延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一,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第二,如果对一个既往的犯罪行为终生追究的话,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国法律的时效制度涉及两个方面,刑事追诉时效和民事求偿时效。据参加研讨会的专家介绍,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李轩介绍,民事诉讼的时效通常为2年,即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2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否则即便法院受理,也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有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

  广西“百色性侵女童案”代理律师吴晖进一步解释:“如果性侵本身涉及刑事犯罪,被告人可能会判死刑的话,20年之内追诉他都可以。那么在追诉的时候,被害人有权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个也超越了现在2年的诉讼时效。

   延长诉讼时效的几种设想

  李轩认为,性侵案的民事索赔,其过短的诉讼时效已经不合时宜,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有儿童保护人士担心,被性侵的儿童所处年龄阶段心智尚不成熟,过短的民事诉讼时效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李轩引用了其他专家的观点:德国规定21岁算是成年,在此之前发生的性侵,无论是刑事追究还是民事索赔都从这个年龄开始计算。

  “我个人的感觉,刑事追诉和民事诉讼时效都应该做立法上的调整。”李轩认为,一些在校大学生的心智还很不成熟,“我们能不能参照国际惯例,在法定18岁成年之后再追加3年,在这个基础上开始时效的计算。当然,这样操作起来肯定会有各种各样的难题,包括调查取证”。

  与李轩的思路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注意到,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围绕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参与民法典编撰者都是持批评的意见,都是认为时效太短了。

  王轶介绍:“目前有两种意见和主张,一种主张是把时间延长到3年,另一种主张是把时间延长到5年。

  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性侵的案子还有办法延长诉讼时效吗?

  “我觉得还是有的。”王轶举例说:“比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如果出现了一些法定的事由阻止权利的妥当行使,这个时候就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力,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再恢复诉讼时效期。

   专家呼吁设立最低赔偿额度

  研讨会上,一些专家呼吁设立最低赔偿额度。“因为立法或司法供给不足导致索赔千难万难,特别是调查取证难。”李轩坦言。

  他进一步解释说,为了应对证据缺乏等问题,坚持两点建议,第一设立最低赔偿额度,第二设立定额赔偿额度。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时,举证不足时不能给予保护的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没有用好法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应考虑把现有的法律用足用尽。有的法律规定适当做扩张解释,就能解决一些问题。

  还有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作出更加给力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者才能用好法律,用法律的阳光保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李轩指出,对于被性侵儿童的保护还存在实践误区,有的律师在参与类似的性侵害案件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地方政府怕这类案件影响地方声誉。

  李轩直言:“我认为,针对这样的现象,无论是媒体还是律师、学者,都要从坚持维护儿童身心权益出发,防止产生实践误区。

  “我们希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更有作为。”李轩建议,下一步,不妨也赋予儿童保护组织公益诉讼的权力。(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