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通道”要畅通!消防安全提醒: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04.01.2020  13:00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应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三、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拖离。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有占用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电话96119进行举报投诉。 

东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

消防法普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