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库工作的通知(粤安监规划〔2014〕14号)

22.07.2014  19:30

粤安监规划〔2014〕14号

 

关于做好组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和《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4〕7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建好专家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依照专家聘任条件,在现有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基础上,组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库。原则上,市级专家库专家30人左右,县级专家库专家20人左右。请各地级以上市于9月30日前组织完成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选聘工作,并将市级专家库专家名单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见附件3)。

二、精心组织,用好专家库

   专家库建立以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抽查排查隐患及整改验收,切实依靠专家推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过程中,组织检查的部门要就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向生产经营单位逐一交底,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规范管理,管好专家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专家保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为专家工作提供支持和良好的工作条件。要保护好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的作用。要加强专家作风建设,促使其依法、廉洁、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可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隐患排查职责的专家,要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1.关于印发《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的通知

    2.关于做好推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组建各级专家库工作的通知

    3.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名单备案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联系人:黄玻,联系电话:020-83135489,传真:8313339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粤安监规划14号 附件1.PDF

附件: 粤安监规划14号 附件2.PDF

附件: 粤安监规划14号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