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及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安明电〔2015〕4号)

09.12.2015  18:50

粤安明电〔2015〕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大检查“回头看”及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5号,见附件1)的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即日起全面开展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进一步深化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时,省安委会将于2015年12月中旬对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通过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回头看”及综合督查,督促、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势头,确保岁末年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督查重点内容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5号)要求,督查各地是否实现“五级五覆盖”和规模以上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具体措施办法;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名单,督查是否真停真改,关闭到位;市、县两级政府是否对辖区内所有重大隐患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逐一复查,是否对2015年8月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发现的所有隐患进行全部复查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对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办发〔2015〕6号)要求,督查各地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是否做到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是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部门是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党委、政府每年是否与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级党委、政府是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落实否决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及时批复调查报告和公布处理结果等。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8号)要求,督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确定重点监管的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是否建立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是否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是否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是否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执法力量等。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情况。对照《广东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号)要求,督查各级政府是否在保持各镇街、工业园区现有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出台建立健全各镇街以及省、市级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专职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的具体方案,按要求的人数和条件配备专职安全员等。

(五)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要求,督查各级政府是否组织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1次以上全面排查;是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是否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落实安全措施;是否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是否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危险化学品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是否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建,对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按省的部署开展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情况。

(六)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攻坚治理情况。对照《广东省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攻坚工作方案》(粤安〔2015〕7号)要求,督查各级政府是否分行业领域制定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定期督查攻坚工作开展情况;各项攻坚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未完成原因及整改措施、完成期限等。

(七)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查各级政府是否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明确事故易发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是否制定并落实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督查对象、范围、时间及督查组组成

(一)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抽查企业,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查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

(三)督查时间:2015年12月14-23日。各督查组出发时间由各组协商督查地区确定。

      (四)督查组组成:以省安委会名义组织11个综合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各督查组由4名人员组成,由1名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组长,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解“回头看”主要内容,编制检查表,实行对表检查;要邀请专家参与,提高检查科学性、专业性;要建立重大隐患和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名单,逐一全面复查;要对2015年8月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发现的所有隐患进行全部复查;要及时总结“回头看”工作情况,并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安委办。

      (二)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与省督查组联络员联系,认真做好迎接综合督查的准备工作,对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认真填写好表格报省督查组(见附件3)。

省督查组要对各市填写表格进行核对确认。每个地区要督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2个部门,抽查不少于30%的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督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于2015年12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安委办提交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应包括督查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工作亮点、存在主要问题、抽查县区、部门及企业等情况和工作建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督查车辆由组长单位负责安排。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

              的通知(安委明电〔2015〕5号);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琦,020-83135915;传真:020-8313594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及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