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6〕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矿山安全准采证核发。
2.取消施工安全资格证核发。
3.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4.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资格审查。
5.取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取消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者其他制品审批。
7.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8.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9.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0.取消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11.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3.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14.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5.取消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6.取消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17.取消安全主任资格认定。
18.取消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核发。
1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20.取消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21.取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二)转移的职责。
1.将非煤矿山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2.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3.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4.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5.暂时停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暂时停止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乙级(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资质认定,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三)下放的职责。
1.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3.将国家、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4.将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5.将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6将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7.将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
8.将省爆破工程设计核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
9.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10.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11.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
12.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县级政府。
13.将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
14.将国家、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
15.将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县级政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3.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事故预防工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预警、预防。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研究拟订和下达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并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组织拟订工矿行业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规划工作。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指导和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监督核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实施和指导监督相关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六)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及整改措施落实;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预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
(八)指导、监督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监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保卫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和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局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承担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二)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纪委及工青妇等党群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拟订有关安全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范,并组织指导开展评审工作;拟订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培养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协调监督处。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工作;研究拟订和下达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并指导监督落实;负责牵头指导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法规标准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全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组织拟订或协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等拟订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重要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监督本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年度计划的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备案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
(五)安全监管一处。
负责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承办本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考核,以及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协调指导省属企业和中央驻粤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监督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科技规划和相关专项资金计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工作。
(六)安全监管二处。
承担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参与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化学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管三处。
承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含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协助指导监督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依法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化学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管四处。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专项督查和整治工作;监督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相关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依法参与相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化学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事故监察与统计处(事故风险防控处)。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及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参与或受委托组织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重大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化学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拟订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有关制度,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并跟踪有关应对情况;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十)执法监察总队。
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局安全生产年度执法监察计划;依法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合行动;依法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重大或跨区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工作;负责执法监察装备、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7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总队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不再挂靠省安全监管局,调整设在广东海事局。
(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工。
省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省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牵头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