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 广州铁路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6〕71号)

03.06.2016  17:44

 

粤安监〔2016〕71号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 广州铁路监管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和运输局,各有关铁路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部署,现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州铁路监管局

                                                                    2016年6月1日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及国家铁路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建立完备的;未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未经安全论证合格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依法租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未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五)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六)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的。

(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的;未对大型油罐二次密封空间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落实防雷击措施的;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的;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八)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储区未配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未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如实登记;进入专用仓储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未具备相应资质;危化品运输车辆未佩戴阻火器,无证运输、超载运输、混运;危化品运输车辆装卸作业区域、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及收发货登记台账不符合要求;涉及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企业的充装未采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九)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的;储罐区消防泵房未按要求设置独立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扑救最大储罐所需的冷却和灭火用水、泡沫灭火剂需要;储罐区未按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之间未留消防通道;不具备紧急断电情况下切断油料、输气管道供给的管阀措施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等同行业事故教训,未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不全面、不彻底的。

四、工作分工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通知》中明确的各部门整治任务,分工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事项通报给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将有关事项通报同级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安全风险隐患摸底及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7月)。

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要认真组织摸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其安全风险的分布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委会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要结合国家、省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内容作为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定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停产。

(二)政府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6年8月至10月)。

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将专项整治与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紧密结合,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抽查督查督导,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联合组织暗访暗查督导,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16年11月上旬)。

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经验并及时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查自改情况于2016年7月1日前分别送相应监管权限的属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或铁路部门;每月5日前将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相应监管权限的属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或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三)跟踪督促整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汇总,将本地区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于整治期间的每月5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执法检查处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11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