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4〕19号)
粤安监管三〔2014〕19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全监管职责
(一)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97号,附件2)等有关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在港区范围内除外,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及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根据《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附件3)明确的监管范围界限,对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开展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55号)等要求编写。
(二)对跨区域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申请材料应按所跨地级市区域分段分章节或分册分别进行评价、编写、填报,并分别向所跨地级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审查。当期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经过该油气管道企业注册地的,其安全审查由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所跨区域的其他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当期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没有经过该油气管道企业注册地的,原则上由所跨区域的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并分别出具安全审查意见书,必要时建设单位也可提请省安全监管局协调管道所跨区域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三)油气管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或仓储(不含长输管道及配套设施部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关于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4〕24号)要求,加强协调,主动做好监管工作的衔接。对涉及上述职责分工和安全监管方式调整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审批机关、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查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及时将《通知》和本文内容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管道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
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
78号)
2.关于调整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粤
机编办〔2012〕197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
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4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PDF |
附件: 关于调整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函(粤机编办[2012]197号).doc |
附件: 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