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安监管一〔2016〕1号)

15.01.2016  18:49

粤安监管一〔2016〕1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1号,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了近期发生的6起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了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和现实意义。2015年我省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11起,死亡15人,较大事故出现反弹现象,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上升,暴露出我省非煤矿山“多、小、散、差”的状况还没得到根本改变;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未及时淘汰;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安全理念不够牢固,开展“打非治违”和治理力度不大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复杂严峻。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党组的决策部署,特别是要落实好全省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认真抓,定期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周密部署,及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对存在采空区塌陷、中毒窒息、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开展重点整治。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辖区高风险和最高风险的非煤矿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检查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整改不认真、敷衍塞责,以及逾期未改正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多措并举,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层次问题

一是 严格非煤矿山行政审批,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 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现有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治力度,强化尾矿库闭库治理,大力推动尾矿库注销工作,切实防止假闭库、假治理、假注销现象,特别是韶关、清远一定要落实好朱小丹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会议上提出的,迅速整改连南大麦山矿业场、韶关新丰铁帽顶铁矿等尾矿库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指示精神,确保整改到位,各地一定要具体举一反三,真真正正的治理好尾矿库; 三是 强化非煤矿山行政执法。对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该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从严处罚,该取缔关闭的要坚决取缔关闭,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决不手软; 四是 充分发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填写去年12月份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表(见附件2),于2月29日前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收集,并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林振琦,联系电话:020-83133341,传真:020-83133414)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1号.pdf

附件: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