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万建筑工人有了“安全网” ——国家和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05.08.2015  16:19

      建筑工地使用流动工,出现工伤怎么维护工人利益?工伤保险费用该怎么算?昨天获悉,广东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据了解,5号文件是去年底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的配套政策文件,将为广东约200万建筑业工人编织一张坚实有力的“安全网”。

 

      【】背景:中央领导批示,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更有力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劳动用工关系复杂,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维权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建筑领域农民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难确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

        去年以来,国务院、全国政协高度关注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保障难的问题,李克强总理、俞正声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就做好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全国政协组织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开展了专题调研,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报送了专题报告。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人社部等四部门历时近一年制定了103号文件,经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讨论,并报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全国执行。

        103号文件下发以后,广东省人社厅积极会同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进行调查摸底、研究论证,联合制定出台了5号文件,印发全省各市执行。这标志着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广大建筑工人今后将获得有力的工伤保险保障。

        国家103号文件、广东省5号文件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政策亮点纷呈。

 

      【】亮点一: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一个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业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由于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这一点尤为困难。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创新参保办法。针对实践中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方式难度大,以及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

        ——创新参保方式。规定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这两种组合的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建筑业用工的特点,确保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明确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是以问题为导向、体现底线思维,优先解决建筑工人工伤保障问题的具体举措。

        ——增加参保强制手段。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此外,进一步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施工承包单位向社保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并取得项目参保证明。

 

      【】亮点二:保费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

        以前,由于未将工伤保险费用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一定程度造成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情况。

        针对当前反映较普遍的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以及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文件从两方面做出规定:

        ——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保证了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是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今后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亮点三:明确违法分包转包工伤保险责任

        现实中,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同时,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难确认、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文件从四个方面做进一步明确:

        ——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为便捷快速进行工伤认定提供条件。

        ——明确劳动关系材料审核要求。要求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明确用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要求人社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亮点四:以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

        一般企业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其缴费周期固定、参保人员名单准确、参保关系也清晰。但是,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保费是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并没有提交参保人员名单,相对于按企业单位参保方式缺乏了很多基本信息,也就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以及确定计发待遇基数等问题,否则无法实现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针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工人员为短期参与项目施工,工资结算方式灵活多样,不同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隶属管理关系的问题,文件从四个方面做进一步明确:

        ——明确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更好地保障了项目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规定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备案,确认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明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明确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保障,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可作为该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明确“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应该说,在这里选择了现行统计发布数据中最高的一个口径,更加有利于保障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待遇权利。

        ——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

 

      【】亮点五: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和工伤预防工作。提出相关部门要加大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建筑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税、安全监管、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应予配合;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共同推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此外,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还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发挥工会组织工伤维权监督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针对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企业反映其在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维权方面存在相似情况的问题,规定了上述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