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享社保费资助

11.03.2016  11:40

  近日,江门市印发了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类残疾人职工不计算比例

  根据办法,上年度已在市本级或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超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在江门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资助社会保险补贴:独立核算和独立参加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超出一人以上(含一人);用人单位与在岗的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社会保险。

  以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为依据,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之和计算,补贴单位应缴部分,资助标准按当地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下限执行,补贴经费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残疾人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本人承担。对不在本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以及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不计算比例。

   每年10月30日前需提出申请

  资助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及各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符合资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安排残疾员工花名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助社会保险费审批表》、《资助人员花名册》、资助人员参保历史查询单原件及其《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市属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请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各市(区)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送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请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不予受理。资助期限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对采用隐瞒、多报等欺骗行为来获取资助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即取消相关资助资格,并予以通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所资助的金额,追究直接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