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安置小区住十年 方知竟是非法占地

16.06.2014  18:39

原标题: 东莞一安置小区住十年 方知竟是非法占地

  东城新飞鹅和小洞村安置小区建成10年后被认定属非法占地 市国土局责令东城区政府退还安置小区用地

  时隔4月IPO再度重启,本周7只新股申购,四维度寻“真英雄”。

  文/记者汪万里图/记者卢政

  2003年底,陈广玲和乡亲们从同沙林场搬迁出来,住进了市交通大厦对面的新飞鹅和小洞村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同沙安置小区”)。这10年来,安置小区的23栋住宅楼不断维修,漏水、开裂,各种问题让村民们无法安心。而更让人揪心的是,今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发函给村民确认:同沙安置小区属非法占地,责令东城区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43万元。

  “住了10年的房子,竟然是非法占地!”陈广玲和村民很气愤,“政府盖的房子都是非法占地,这算怎么回事?要把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那我们村民何处安家?

  对此,同沙林场场长钟永强表示,“安置小区的地是没得退的,国土部门处罚之后就可以补办手续了,村民放心住在那里就是了。

  安置小区房屋常需维修

  同沙安置小区内的村民原先的家都在现在的同沙生态公园里。为了安置这些村民,同沙生态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了同沙安置小区。

  2003年11月,陈广玲等村民陆陆续续住进了安置小区。昨天,记者看到,安置小区位置很好,交通也很便利,小区内23栋住宅楼矮的3层,高的6层,小区内设置了篮球场、活动中心,环境优美,临街还有商铺。

  然而,在这些住宅楼走一圈,一道道水泥浇筑后留下的痕迹随处可见。村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从2003年底住进来开始,这里就一直在维修,楼板开裂、地坪开裂、渗水漏水,横梁都重新加固过。

  2005年3月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23栋楼房作了检测之后出具了“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2005年10月,市建设局依据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报告对同沙安置小区质量投诉进行了回复。回复中东城区有关部门也承认,“建设单位工作不到位,工程中确实有些不太好的地方,有一部分问题比较大,另一部分则问题轻一点。

  为此,东城区政府拨款300万元成立维修基金,专款专用,把有问题的地方修复到没有问题为止。“但是这10年来一直在修,何时才能修好?”陈广玲说。

  小区用地被认定属非法占地

  而更让村民无法安心的是,同沙安置小区的房子10年来一直没有房产证。村干部李先生说,他们是从新飞鹅村搬迁出来的,“对于政府建设同沙生态公园,村民是支持的,但是村民的安置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直到今年5月,村民才终于知道,为什么安置小区的房子10年了都办不了房产证,“因为安置小区是非法占地。”李先生说。他拿出了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的两份文件。

  记者看到,今年5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中明确称,“新飞鹅、小洞村安置小区用地确实存在未批先用的问题,责令东城区退还非法占用的43006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430060元”。

  今年5月27日,市国土局的文件中再次明确,该局已于今年3月21日对新飞鹅、小洞村安置小区非法用地立案查处,除“责令东城区退还非法占用的43006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430060元”外,“下一步将尽快依法完善安置小区用地手续”。

  记者从有关部门证实了这两份文件的真实性。而在之前提到的市建设局对同沙安置小区质量投诉的“回复”中也明确称:“该安置小区土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不能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完工后也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13年9月22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在给村民的回复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陈广玲几个月前刚当选为安置小区的“村长”,她说,“连政府建的安置小区都是非法占地,这算怎么回事?按照国土局的处罚,退还非法占地,那安置小区岂不是要拆了?村民去哪里住?

  “不可能拆,会补办手续

  记者联系了一直在处理此事的同沙林场场长钟永强,他表示,省市国土部门确实作出了相关的处罚,但“安置小区的地是没得退的,国土部门处罚之后就可以补办手续了”。

  钟永强说,未批先用、边建边报,建设中的这种情况在东莞乃至珠三角都是很常见的,“不可能把安置小区拆掉,把土地退还出去的,村民们可以安心在那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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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沙公园土地

  仍归村民所有

  2001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发建设同沙生态公园的通知》,决定兴建同沙生态公园,该公园规划面积为40.2平方公里,涉及新飞鹅村、小洞村、同沙林场和同沙水库用地,其中新飞鹅村和小洞村辖区面积共约3600亩。

  市国土局相关文件显示,同沙生态公园所涉及土地为统筹使用,土地权属仍归村集体所有;涉及新飞鹅村和小洞村辖区约3600亩土地中,除对部分道路进行了修整外,原有的农用土地仍用于农业生产,没有发现违法占地行为。

  市国土局表示,目前新飞鹅村、小洞村仍未建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组织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对上述3600亩集体土地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