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定下这七件大事 件件与你密切相关!
“立秋”后的第一周,国家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可能每件都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往下看了解一下。
身份证新规出炉 条条与你有关
公安部等八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下月起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出具
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指出: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公民姓名、公民性别、住址变动情况等20项今后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仍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种情形。
北京正式公布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市11日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整体框架可以概括为“4+2+7”,即明确了:
申请人参加积分的4个资格条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 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
申请人参加积分的2项基础指标: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情况;
申请人参加积分的7项导向指标:包括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方面。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还设计了系列导向指标:如对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予以加分,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对居住地从城六区转移到郊区或就业地和居住地同时从城六区转移到郊区的申请人分别予以加分,以引导优化人口城市空间布局。此外,还设置了2项减分指标:涉税违法和行政拘留纪录。
多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9个地区相继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
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
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
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国务院发文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对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做出部署。《通知》提出: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十条具体政策措施。
卫计委将重点督查科室出租与超范围执业
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其中,针对二级、三级医院(含妇幼 保健 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 卫生 技术人员等;
针对一级医院(含未定级)、门诊部和诊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公示标准收费、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南京、苏州两地开始执行楼市新政
12日起,南京和苏州分别发布《关于调整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开始执行楼市新政。这两份文件延续了前期政策收紧的思路,分别对房贷和土地出让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南京方面,首套房仍按前期政策首付25%(高淳、溧水20%)不变;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除高淳、溧水);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除高淳、溧水)。
江苏方面,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50%(不含吴江区);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