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和财政厅联合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三经普专项资金使用
15.07.2014 20:36
本文来源: 统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际,近日,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广东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省级支出和欠发达地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补助。“两员”补助发放范围包括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2个地级市及所属县(市、区)、惠州市惠东县、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怀集县、德庆县、封开县,江门市恩平市。经济普查专项资金列入2013—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计划,分年下拨使用。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预算下达以及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经费后,必须及时将补助经费按照标准发放,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省统计局、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抵扣、截留、挪用、挤占“两员”补助经费的,将由省财政厅予以在全省通报,撤销该地区的补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统计局将组织各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各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开展大型普查时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文来源: 统计局
15.07.201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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