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肇事时速达195公里 不构成加重量刑情节

30.06.2015  06:00

新京报讯 (记者程嫒嫒)昨日,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了“6·20”宝马肇事案的车速,经鉴定,肇事的宝马车速高达195.2公里/小时。

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超速闯红灯,撞上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车中乘客与司机飞出跌落地面,当场死亡。

昨日,南京警方发布通报说,警方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宝马车司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存在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行为,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高达195.2公里/小时。且其事发后弃车逃逸。

据警方通报,宝马车辆不仅存在超速行为,还存在闯红灯行为。通报说,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肇事嫌疑人驾车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引发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

警方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警方已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事发当日,车祸瞬间的视频和现场照片曾引起广泛关注,网上传出“司机精神异常”、“宝马车内搜出冰毒”、“肇事者无证驾驶”等各种猜测。

据此前报道,事发当时,王季进驾车从一家装饰城返回江宁,途中肇事。警方通报称王季进并无酒驾与毒驾,且其驾驶证仍在有效期内。警方还否认了肇事者另有他人的可能性。

■ 律师说法

严重超速不构成定罪量刑加重情节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这种情况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骁表称,宝马车驾驶人严重超速195.2km/h的行为,在刑事处罚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严重超速行为不是法定事由,但可能成为从重处罚的参考情节。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危险驾驶罪中特别针对特定主体的超速行为作出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中国立法正在倾向于将超速驾驶行为入刑,这一立法趋势,在今后司法实践的定罪量刑中将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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