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 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考

04.11.2015  10:45
      (《南方日报》2015.10.28)清远市自2012年11月“营改增”试点以来,已先后4批次将“3+7”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8月底,试点纳税人户数从实施初期的1411户提升到5111户,增长262%,纳税人逐渐适应新征管模式,税负稳中有降,结构性减税明显,促服务外包行业精细发展,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营改增”成效持续显现。本文从全面推行“营改增”过程中和实施后国税部门对试点行业开展征收管理的难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虽然能进一步促进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有效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但在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方面上仍存在几点问题。 

  (一)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 

  1.“营改增”注释范围复杂,增加执行困难。与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应税范围注释中的概念和项目更多更细,增加操作难度:第一,项目划分过于细致,记忆难度更大。以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为例,在“营改增”后就被拆分到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第二,同一性质的行为散布在不同的项目,影响后续征管。以咨询服务为例,“营改增”后涉及4个征收品目。第三,对一个服务行为进行拆分,增加管理难度。快递业务在“营改增”后被划分为“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业”两部分进行征税,如何划分销售额成为征纳难点。第四,类似服务有不同规定,执行存在差异。如对运输工具提供的清洁消毒服务中,“飞机清洗消毒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对于车辆(列车)的清洁消毒服务没有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 

  2.适用税率级次多,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考虑零税率的情况,目前增值税适用税率有17%、13%、11%、6%四档,不同行业、项目的税率差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不便:一方面,税率差的存在,令企业觉得存在行业歧视;为降低税收成本,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税收筹划,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进销项税率差的存在,高扣低征或低扣高征现象明显,为虚开发票的存在提供市场,为税收征管埋下隐患。 

  3.差额征税政策存续,不利于抵扣链条完整。在“营改增”后,某些行业保留差额扣除政策,主要有被扣除的款项是代收代付性质、无法取得专票作为抵扣凭证、在税法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三种情形。差额扣除政策的存在,使得增值税层层抵扣的链条并不完整,而且用于差额扣除的发票不需要经过稽核比对,增加了多扣除、虚假扣除的可能,另外对于扣除部分是否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有不同规定,增加税务机关监管难度。 

  4.混合销售难以分拆,增加计税难度。“营改增”后,若纳税人的一个销售行为涉及到多个税率的服务且未分别计价(如广告设计、广告产品制作的一条龙服务),应如何征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带来了实操困难。首先,纳税人该种行为能否适用“营改增”中的“混业经营”政策能存在争议。其次,要求纳税人将其服务拆分为几部分收入以对应不同税率计税,与现实经济活动脱节。再次,即使纳税人愿意按照“混业经营”政策的要求进行划分,也存在难以划分、划分是否准确,税务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划分合理性的问题。 

  (二)征纳双方适应难度大 

  1.新增户口多,税收管理员少。预计全面扩围后,清远市将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约2万户,差不多是前阶段5111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4倍,而基层国税部门每年新增人员名额相当有限,户口的大量转移与当前国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偏少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营改增”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 

  2.新增行业多,管理经验缺乏。在前期的“营改增”工作中,国税部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在不久的将来,剩余的行业都将完全“营改增”,这些新增行业的特点,经营模式、收入和成本构成如何,税收征管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在哪,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对它们的管理等等,成了摆在国税部门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国、地税管理差异,纳税人不适应。全面推行“营改增”后,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面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管理上关于纳税人划分、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科目设置、发票使用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存在业务与心理的一个适应期。 

  (三)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大 

  1.业务真实性难以判断。如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特性,处于不停流动之中,且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固定,可远可近,运输业务是否实际发生、开票的票面内容与实际是否一致难以判断,执法风险大。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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