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首次实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

08.01.2018  14:43

大洋网讯 今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市出台《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市首次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这是一项新的惠企政策,将切实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持就业形势和社会稳定。

        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旨在鼓励单位用工稳定,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将用人单位缴费系数分三个浮动档次。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基准费率按现行0.8%计算。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等于140%,以及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含当年新参保登记单位)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珠海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一年一调

        为了及时反映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失业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首次失业保险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7月至次年6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年5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失业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缴费费率提供给市地税部门,由市地税部门直接从2018年7月1日起在缴费系统中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为了精准降低企业的负担,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只针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  据测算,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5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2亿元。为了保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设置了一个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安全阀,当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和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都有结余时,才能实行浮动费率。

(广报记者陈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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