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 要全面准确把握

10.01.2016  10:35

实践“四种形态” 要全面准确把握

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

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纪检干部最近碰到这样一件事:某部门干部出现大面积违纪,然而在研究确定党纪政纪处理方案时,该部门领导却提出,希望不要处理那么多人,立案审查最好控制在个别范围。理由就是“现在都讲‘四种形态’”,甚至反问:“你们纪委不是说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吗,怎么还‘搞’那么多人!”这实际上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读、误解、误判。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一旦遇到具体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查处,总会有“说客”找上门来,意思都很明确,希望组织“高抬贵手”,该立案审查的最好不立案审查,该开除党籍的最好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最好给予警告,该组织处理的最好批评教育。且美其名曰“关心保护干部”。

从逻辑学理上讲,这是因果关系的倒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发展规律、整体趋势和全局上理解和把握。深入解读可以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好一盘棋,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象”后的一个理想状态。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不是“高举轻打”,而是要“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现实中,有些地方和部门,把“保护干部”当成民间使用的“包袱皮”,遇到党员干部出现问题,就抖搂开,无论轻重,无论多少,统统装进去,包包扎扎、藏藏掖掖。这恰恰与用好“四种形态”背道而驰。层层“降调一等”、道道“放上一马”,就会让更多的人心中无纪、心中无惧、心中无戒。结果,小毛病拖成大问题,个别人发展到更多人,“关心爱护”没体现,“招灾惹祸”倒是明摆着的。

子不教、父之过。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党员领导干部当然要担当,但担当也分真担当、假担当。有的领导,看似有担当,甚至说“宁可处理我,也要少处理我们的干部,我负主体责任嘛”!大有一种护犊之情和大包大揽的气概。实质上,这种担当不是为全面从严治党而担当,也不是为严惩腐败而担当,而是为“单位名声”、“干部面子”而担当,贻害无穷。如果是真心为干部着想,就应把“这份情、这份意”用于平时,用于“抓早抓小”,用于“严在每一种形态”上。

因此,要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实践好“四种形态”。与其出事后又打招呼又说情,不如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有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使每一个触碰红线者都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形,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的位置,才能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为“阶下囚”。(完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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