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人员上岗资质培训发证问题的声明

17.05.2014  21:16

  近年来,少数协会、学会等社会机构,通过种种方法和手段,明示或暗示其培训考核发证与我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以下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直接挂钩、有否参加其培训考核发证将直接影响各申请单位能否顺利通过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从而大肆举办“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以及各种类型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班,并颁发所谓可直接用于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培训证书“、“合格证书”、“上岗证书”等。上述没有法律依据或不具备法定培训考核资质、未经我局任何授权委托的培训考核发证活动,不仅无端增加了相关当事人的压力和负担,还极大地扰乱了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依法开展,严重影响了我局的社会形象。

  为此,现公开声明:

  一、迄今为止,除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人员和机动车安全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外,我局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协会、学会举办所谓的用于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以及其他类型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班,更没有将其颁发的所谓“培训证书“、“合格证书”、“上岗证书”等各种名目的“证书”作为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必备条件,其培训考核发证活动均与我局无关。

  二、申请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时,依照现有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实验室检验检测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核并持证上岗的,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动车安全检测和机动车排气检测、建筑工程检测、交通工程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到行业权威机构参加培训考核后获证方为有效。

  三、申请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备并任命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相关人员,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体系,但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现有评审规定并未要求上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才能持证上岗。因此,在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际评审工作中,并未将上述人员必须经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发证作为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必备条件。

  四、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中,我局一直以来都严格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如申请单位对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存在疑问,请直接登陆我局官网( http://www.gdqts.gov.cn/ )查询相关办事指南,或致电我局认证监管处问询(联系电话:020-38835939)。

  五、为维护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正常秩序,避免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人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希望各有关单位自觉抵制借我局名义举办的种种违规培训考核发证活动,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20-38835928)。

 

                            广东省质监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