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03.09.2016  17:0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日分组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认真审议。

  参加审议的代表和委员认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非常必要,将有助于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将使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生态补偿有更为完善的、全面的法律规定和执法依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增加了有关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符合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很多重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陈竺副委员长认为,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要坚持海陆统筹的思路,不能仅就海洋谈海洋环境保护。要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和制度,落实到《海洋环境保护法》当中,正确处理好发展海洋经济与保护海洋环境的关系。

  吕薇委员说,第24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但是在这个条款的表述上,对如何进行补偿表述得不清楚,建议明确依据国家哪些规定进行补偿。第44条“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是没有讲由谁来验收,是由环保部门还是海洋管理部门验收应该表述清楚。第91条第2款讲到罚款,对一般或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进行罚款,重大事故按照30%计算罚款。这里是否包括赔偿,是赔偿以后进行罚款,还是含赔偿?要不要负责清理?建议应更加明确一些。

  范徐丽泰委员说,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按照直接损失的20%到30%来算,不大明白这两个数字是如何定的?造成了海洋污染,就一定需要赔偿给那些在这片海洋里作业的老百姓,另外也要赔偿修复环境的费用,这两部分费用加起来一定超过20%到30%。个人认为这个罚款数额不够。所以在立法时,要让犯错的企业赔得心疼,下次才不会发生这些事情。

  许振超委员说,海洋环境污染很多情况是由于对海岸线过度或者过滥开发造成的,《草案》对我国现在尚未开发的自然海岸线没有涉及,建议应该明确我国现有的尚未开发和污染的自然海岸线的总长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一个保护红线,作为一个硬指标,对未来的海洋环境保护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杨邦杰委员说,海洋环境保护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控制海岸线过度开发,这一条如果不卡住的话,后面都是亡羊补牢。所以这部法律的修改,还是要从规划控制方面加大力度,这才是治本之策。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 修改后的第47条,在原有的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但是在前面第2章第6条中没有修改,建议相应增加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有关内容,希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理顺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工作。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主管部门和海洋功能区划主管部门可能不是同一个部门,但不论是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还是海洋功能区划都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所以不要因为主管部门不同有所扯皮,要进一步理顺这个关系。

  黄小晶委员说,涨潮的时候这块海域是属于海洋局管的,退潮的时候这块海域属于国土部门管,那么究竟是谁管?一天时间涨潮、退潮,周而复始,这些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制定法律像这类问题就要明确一个部门主管。如果类似这样的问题,两个部门在扯皮,就没有下文了。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对这些扯皮的问题有一个结论,让他们不再扯皮,制定法律的时候,要把争论终结掉。

  冯淑萍委员说,本次常委会提交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对排污由征费改成税,原则是税负平移,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里也涉及排污征费,这两者应该有一个衔接。

  刘政奎委员说,建议在第24条中再增加一款,即“对受到破坏的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国家制定生态修复规划,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前年公布的《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生态已受到严重破坏,现在不仅是防止产生新的破坏,还要加大修复力度,否则生态进一步恶化,引发一系列环境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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