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网络募捐须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30.10.2015  17:32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幕,各方期盼多年的慈善法草案提请审议。对于屡遭“信任危机”的网络募捐,草案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草案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草案规定,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公开募捐,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并可以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据悉,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但发展潜力仍然巨大。(广州日报记者 谢绮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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