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届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7月23日下午,第十二届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实际,《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 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推行范围、原则、机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原则为“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愿”。 二是 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订、投保主体、保险费的确定、保险费率的调整。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 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机制、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发挥风险管理作用,促进、帮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四是 规定了鼓励措施。要求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保险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其优先进入工业园区的条件,以及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期间可以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是 设定了管理手段。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应当公布,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并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办法》的出台,对全省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出了统一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策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