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26.06.2017  17:11

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促进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有效提升广东省森林防火防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动作用,标志着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迈上新台阶。

目前,我省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在有效保护全省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20多年间,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和任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森林防火工作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规范。期间,2009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颁布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机构、经费保障、扑救原则、责任落实和法律问责等作了新的规定,我省现行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因此,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十分必要。

广东省积极推进《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立法工作,先后纳入省政府、省人大立法规划。2016年12月,广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内进行了立法调研,对草案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报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条例》分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条例》进一步深化了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各层级森林防火责任,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发生火灾后,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现场情况,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加强森林防火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明确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明确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区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止炼山等行为;加大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对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规定至少每5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规定对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符合见义勇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依法受到保护;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管理,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厅防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