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公司告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一把手出庭应诉

22.05.2015  13:21

庭审持续两小时

法官将择日宣判

陈瑛瑜左一出庭应诉。

东莞又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昨日上午,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陈瑛瑜首次坐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出庭应诉,应诉案件为东莞市某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纠纷案。

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庭审过程中,陈瑛瑜针对道运局的业务操作方面发表了意见,庭审的质证和辩论基本由辩护律师参与。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客运公司:经营许可延期未被受理

东莞市某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诉称,其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1月份,客运公司向市道运局申请许可证期限延续,由于需要“站级验收证明”,而市道运局却不验收、不出具“站级验收证明”,导致没有受理。

后客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与企石镇政府协定,又以企府函《关于请求同意办理某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延期的函》的形式向市道运局申请延期,后者仍一直没有回复。

2014年12月24日,道运局以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到期为由,在未依法调查取证,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的情况下,通知客运公司注销案涉许可证。客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注销通知,并依法确认道运局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许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限。

道运局:不存在违反程序情况

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辩称,客运公司称其曾于2013年1月向该局提出延长申请,该局并无受理,但客运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已提交申请。企石镇政府向道运局发出企府函《关于请求同意办理某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延期的函》印证了客运公司过期未申请延期。

道运局称,该局依法作出通知并未对客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可依法申请撤销的范畴。因客运公司并没有提出延长许可期限的申请,故不存在道运局逾期未对原告申请作出决定,并因此应视为准许客运公司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情况,且申请换发、延长许可时并不需要提交《站级验收证明》。

道运局表示,本案不存在该局要求客运公司出具《站级验收证明》。该局履行行政职能,通知客运公司注销其到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任何规定该过程中应告知客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争议焦点

原告有无向被告提交延续许可申请?

庭审中,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争议焦点之一是客运公司有无向道运局提交延续许可申请。客运公司认为,虽无书面的证据证明,但其2012年12月份有到道运局办理延续申请。道运局则认为客运公司并无到道运局申请延续,客运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争议焦点之二在于道运局作出的注销通知是否对客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客运公司认为,道运局是依行政职权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已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道运局作出的注销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客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道运局则认为,客运公司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3月31日,届满后经营资格即丧失,客运公司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是因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并非因客运局作出的注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