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盗图”宣传同类产品 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

10.07.2015  05:41

  广东新闻网广州7月9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邹兴)未经许可擅自将竞争对手产品的图片堂而皇之地印刷在自己的宣传画册上。广东省佛山中院日前将此“盗图”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停止派发、销毁涉案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7月9日,记者从东莞慧达公司代理人处了解到煌龙公司已经停止侵权。

  佛山煌龙公司与东莞慧达公司均是生产制造大型除尘设备的企业,两家具有商业竞争关系。在2014年3月举办的广交会上,慧达公司发现煌龙公司向参展人员派发封面印有“煌龙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画册,该画册记载有煌龙公司的产品简介、工程案例、部分客户名称等内容。但是,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画册图片中展示产品和工程的照片是慧达公司自己的产品和工程照片,照片中的产品和工程是慧达公司生产安装的,并非煌龙公司生产。慧达公司认为煌龙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煌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通过将被控侵权图片与慧达公司提供的图片进行比对,确实存在景物、拍摄角度、拍摄场景相同。但因慧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中的工程产品是其特有产品,或者该产品具有独特的外观、装潢能区别于他人的产品,也未能举证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遂判决驳回慧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慧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佛山法院提供了被控侵权图片中工程和产品所在地及拍摄地点的照片作为新证据,申请法官到工程现场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该地址上的工程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建筑物、场景等所有细节均与慧达公司提交的图片完全一致,说明煌龙公司“盗图”的产品和工程确系由慧达公司生产和安装。

  二审法院通过将煌龙公司宣传册中的图片与慧达公司提供的图片进行比对,图片内摆设的物品、人物姿态、背景建筑物、景物等场景以及拍摄角度均完全相同,存在的细微差别仅在于煌龙公司将产品中的商标标识进行了编辑。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中确系对慧达公司生产、安装的工程和产品拍摄所得,而煌龙公司宣传册内所使用的图片与慧达公司提供的图片相同,这足以证明煌龙公司使用了慧达公司工程和产品的图片,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图片中的产品和工程为煌龙公司所生产和安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判令煌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慧达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据该案二审法官介绍,煌龙公司作为一个成立不久的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大型工程图片当成自己的工程图片印于其宣传画册中派发,其行为会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图片中的产品和工程为该经营者所生产和安装,此举能明显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构成虚假宣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