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公共场所拟一律禁烟 广州控烟多年执法难落实

25.11.2014  11:42

国家卫计委起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较广州控烟条例更严

羊城晚报记者 梁怿韬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24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对比送审稿,记者发现在广州,已实施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广州条例》”),部分条款与送审稿有不同,若送审稿不经修改即实施,《广州条例》或需修改跟随。

范围

送审稿:所有室内公共场所

广州:小型餐馆未被列入

对于禁烟范围,送审稿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根据《广州条例》,广州几乎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被列为禁烟范围,但对于小型餐馆,只要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吸烟区

送审稿:需设置在室外环境

广州:符合规定室内可设

送审稿和《广州条例》另外一个不同在吸烟区的设置上。送审稿规定,所有的吸烟区,均需室外环境。

而广州的吸烟区有部分需室外环境,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符合规定的室内吸烟区,为此广州部分场所还设立了“无烟楼层”、“无烟客房”。

个人罚款

送审稿:50元以上500元以下

广州:处以50元罚款

对于个人违规吸烟行为,两个条例也有不同之处。送审稿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广州条例》规定,“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场所违规

送审稿: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广州: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

送审稿及《广州条例》均规定了场所管理方需要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劝导、设立控烟监督员岗位、张贴禁烟标识等措施。

对于吸烟区的设置,送审稿规定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州条例》亦有相类似的“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场所控烟不力的最高处罚,送审稿明显严于《广州条例》,送审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广州条例》相对较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对于监管职责的划分,送审稿与《广州条例》均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务员要带头控烟

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领导干部应做出表率,然而,在一些单位,控烟行动在某些人身上“失去作用”,办公室里“烟雾弥漫”。

去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又将带头控烟写入了法规。

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送审稿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