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提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专家建议设宪法法院

27.10.2014  15:37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对此,专家建议,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宪法学者、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华炳啸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82年宪法总体而言是一部适应了改革开放需要并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好宪法,这部宪法历经四次修宪,既适应了政治的需要,也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要求。

  由于在我国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诉讼,也没有违宪审查机制,所以宪法主要是作为根本法、作为母法、作为政治共识而存在的。

  华炳啸认为,宪法的这种有限作用,是由转型期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并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命运息息相关。

  在前三十年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改革与转型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靠党政权威推动的,体现出“试点探索、政治突破、法制跟进”的特点。

  那么在试点阶段、在政治突破阶段,可能会出现所谓“良性”的“改革违法”甚至“改革违宪”的情况,而随后跟进的宪法与法律的修订往往是对改革之后既成事实的确认。

  这在“摸石头过河”“不争论”的时代背景下,大胆地改、大胆地试,突破旧的条条框框的改革优先思维获得了广泛的政治包容。

  华炳啸认为,要将宪法落到实处,才能保证改革的成果。为此,他建议制定宪法监督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形成违宪审查的政治审查机制。

  此外,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法院,形成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也可以赋予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高于宪法法院的地位和效力,但应由《宪法监督法》以及相关的违宪审查程序规则予以明确限定。

   观点

   2014年是新改革元年

  华炳啸表示,2014年被认为是新改革元年,改革路径将从“改革的政策突破”转变为“改革的变法先行”。

  在“变法先行”的模式下,公众参与立法日益普遍,而在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争论,更有助于法制的完善与法治信仰的确立。

  最重要的是,确立公正、中立的司法体制,对于重塑法治信心、重树法治权威、重建法治信仰至关重要,而在新改革元年,司法改革已经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

  随着中国的制度与治理转型逐步进入中后期,就越来越需要宪法权威在国家转型过程中发挥整合、规范与凝聚功能,需要法治信仰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秩序保障与社会关系调整的功能。这必将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日初升、欣欣向荣、大有作为的伟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