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汉“七进宫” 刑期总计26年

03.08.2014  11:44

  本报讯  “浪子回头金不换”,可有些人就是一条道走到黑。蓝某就是这样,22岁开始被判刑坐牢,现年52岁的他前前后后 “七进宫”,刑期总计26年。近日,蓝某又被五华法院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14年3月10日,蓝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魏某回家,途中碰刮到行人,致使摩托车倒地,魏某受伤。交警查询蓝某犯罪记录时,发现蓝某是一起诈骗案的嫌疑犯之一。

  2014年1月19日,蓝某和周某(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后来到蓝某朋友王师傅家中,蓝某称有急事找王师傅,让其子小王带自己去找王师傅。两人共骑摩托车到圩镇和工地寻找,但都没找到。回到王师傅家后,蓝某接到一个电话,转而对小王说王师傅让自己去以前做工的老板那找他,让小王把摩托车借给自己。小王也没考虑那么多,就把摩托车借给了蓝某。过了十几分钟,周某也以去加油为由离开。但过了很久两人都没回来,小王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又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蓝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育娇  吴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