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员”制度 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09.05.2018  10:05

  ■ 黄义涛

  近日,梅州中级法院举行家事调查员聘任仪式,为10名来自梅州市各县(市、区)妇联相关部门的调查员颁发聘书。今后,家事调查员将协助法院在本区域或跨区域对家事案件进行委托调查、收集信息并形成“家事调查报告”,为办案法官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依据。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开启了审判新模式,有利于公正、高效地处理家事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家事纠纷特殊性的必然要求。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具有伦理性、隐秘性、公益性、复杂性等特征。家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收集难、案件事实查明难的问题。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家事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和事实真相。家事调查员能够以更加直接的方式感知当事人的情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他们对家事纠纷事实的探知更为清晰、准确、全面。另外,将家事调查活动同法院审查判断案件事实隔离开来,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处理家事案件的疑虑,提高家事纠纷解决的司法公信力。

  家事调查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事调查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必须严格规范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担任家事调查员的公民必须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和社情民意,具备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具有专门的调查技能和职业素养,对家事调查工作具有高度热情。如果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务,或者曾经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也可以任命为家事调查员。此外,还需进一步拓宽担任家事调查员的渠道,对于在高等院校学习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犯罪学,以及其他与家事调查业务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如果具备国家公务员任用资格,也可以担任家事调查员。

  在完善家事审判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当不断总结家事调查的实践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家事调查员队伍,形成稳健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才能实现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统一化、规范化、法律化,从而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