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家庭日 跟佛冈法官学习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15.05.2017  14:06

    在“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佛冈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就几类常见的法律纠纷,法官以案说法,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你可以这样维权。

  1、对家暴说不,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蓝某(女)与曹某(男)于2013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曹某曾多次殴打蓝某。2016年7月,蓝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诉讼期间,曹某再次殴打蓝某,致蓝某受伤,蓝某因此报警及向妇联求助。在该案庭审结束几天后,曹某再次骚扰蓝某,蓝某再次报警求助,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蓝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按照裁定,曹某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对蓝某实施家暴,骚扰、跟踪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经审查后核发的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男性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从15天到6个月不等,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到1年。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搜集证据,可以及时到派出所要求出具伤情鉴定函,通过程序进行鉴定,请医院出具相关病历,并保留受伤时的照片。同时,家暴受害者要及时报警,向警察详细讲述事情缘由及被殴打情况,从而形成书面证据。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范某(女)与朱某(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生育一子,随后并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20万)。但随着日子的过去,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没得到改善,因此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范某在诉讼中要求孩子归其抚养,婚后购置的房产归其所有。朱某表示孩子归范某抚养可以,但房产也应过户到儿子名下。法院审理查明,范某与朱某因夫妻矛盾已经分居生活,且法院已经给予了一次机会,判决其不准离婚后仍不能和好,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因儿子一直由范某看护照料较多,母子感情较好,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范某,朱某在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应支付700元的抚养费。朱某和范某在婚后购置了一套房屋,鉴于原告要抚养孩子,并且没有固定收入,故房屋判归范某所有,但由范某补偿70000元给朱某。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拖欠抚养费,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

  基本案情:廖某与袁某婚后育有一女儿,两人于2004年离婚。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廖某,男方袁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止。但从2006年2月份开始袁某就停止支付抚养费,廖某曾于2007年7月向法院诉请袁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法院判决袁某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后,又再次拖欠,廖某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增加抚养费至500元每月。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与袁某离婚时就抚养原告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因廖某的女儿现在已读初三,又加之现在物价不断上涨,生活开销越来越大,原来约定的2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女儿当今生活费及教育费的开支,故廖某主张袁某从2016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项主张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袁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从2016年8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廖某。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4、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你可以依法起诉

  基本案情:潘老人与丈夫婚后共育有五个子女,其丈夫在2014年离世。潘老人现年86岁,身体瘫痪,连基本生活也不能自理。五个子女曾就赡养潘老人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在同村村民的见证下签订了三份相关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子女间发生意见分歧,互相推诿,为此潘老人将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众子女履行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等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潘老人的五个子女在同村村民的见证下,签订了三份关于潘老人赡养问题的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子女之间就执行协议赡养老人的问题仍有不同意见,个别子女仍不愿承担对潘老人的赡养责任,相互推诿,埋怨指责。潘老人及其子女均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判处潘老人的五个子女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给潘老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编辑: 李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