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制定《意见》是教育精准资助的要求。中央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并把教育扶贫摆在重要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着力加强教育脱贫”做了专门部署。2016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就“精准帮扶困难群体”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年初,教育部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和认定办法。因此,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资助是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要做好教育的精准扶贫工作,做好新时期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充分掌握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制定《意见》是资助资源科学配置的需要。我省各地市、各高校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程序、认定依据、认定标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各校缺乏可比性。教育部门在投放资助资金时,缺乏必要的决策依据。不利于今后精准资助的要求。为此,统一规范全省认定工作,有利于科学配置资助资源,有利于资助工作规范化。
制定《意见》是地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求。各地市和学校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省教育厅出台全省性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解决该项工作依据的权威性问题,解决工作的一致性问题。
制定《意见》有工作依据。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该意见,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要点中将“推动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和认定办法”作为2017年的工作重点。2016年年底,教育部办公厅发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制定《意见》有工作基础。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校在工作实践中,制定了本地区和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办法,积累了丰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经验和做法。
二、《意见》的目的和思路
出台《意见》的目的, 一是 实现全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认定工作基本做法的统一; 二是 是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更具客观性,尽量减少主观因素; 三是 实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可操作性。
主要思路是,以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认定为基础,参考省内外有关和有关学校成熟做法,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依据、标准、等级,为实施精准资助打好基础。今后,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按困难程度,配置不同资助项目,精准资助资金投放和预算安排,实行资助资源的科学配置,推进落实完善资助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和透明。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明确工作职责。明确省级学生资助机构和各地级市、县(市、区)学生资助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工作职责。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即学校的责任,学生和家长的责任。
规范工作程序。学校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规定学校必须将工作分为告知、学生(家长)申请、学校认定和认定、公示、建档等,各项工作的规范要求。
规范认定依据。以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学生家庭上学人数、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学生以往受资助及其他受资助情况等综合指标作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依据。
统一家庭经济困难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孤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及子女,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子女等家庭。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上学费用。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上学费用。
四、《意见》的主要特点
1.客观性。以学生的客观信息为基础,设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学生地域、城乡、家庭成员健康、上学人数、父母职业等客观因素,赋予不同分值,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级排序。
2.简易性。在高校认定工作中,将评议工作拆分成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民主评议两部分。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指标体系认定出初选名单和等级,作为民主评议的基础。大大减少民主评议的工作量和难度,可以减少评议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和不必要的矛盾。
3.信息化。出台《意见》的同时,以教育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为基础,同步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系统》,提高认定工作效率和准确度,实现认定工作的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