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家长为让孩子入学走后门 签了合同却无法办妥

07.01.2018  08:52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番法宣) 近日,番禺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名家长与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对方为其两个女儿办理入读某小学的入学手续,期望落空,于是起诉至法院,主张违约金。番禺法院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据悉,张某的两个女儿户籍均在江西,因张某没有在番禺大石购房,也没有积分入户,所以入学必须交赞助费,且张某认为自己找学校入读机会很小。2015年底,张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杜某能和杜某德,因听闻杜某德能够搞定很多事情,于是托杜某能和杜某德为两个女儿办理入学。

  2015年12月13日,张某作为甲方,杜某能、杜某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于2016年9月1日前办妥甲方的两个小孩就读某公立小学,甲方2015年12月13日交予乙方入学保证金2.5万元,保证一定入学,乙方如有违约,乙方以保证金2.5万元三倍补偿给甲方7.5万元。

  然而,张某交款后,对方却一直无法办妥两个小孩的入学手续。后来张某找到两人交涉,两人不肯退款,也拒绝支付违约金,张某于是将两人诉至法院。

  番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本案中,张某本可遵循正规的招生入学途径为女儿办理入学手续,却委托非学校招生人员的杜某能、杜某德代办非正常入学手续,有损公平竞争的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两被告杜某能、杜某德收取的2.5万元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法应退还给张某。对合同无效,张某也有过错,故张某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家长通过“走后门”等形式让孩子入读公办学校,不但会使自己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滋长不良社会风气,甚至有不法分子以“代办入学”为名实施诈骗。在此建议家长,要熟悉相关政策,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走正规途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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