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出台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04.12.2015  13:34



  近日,广东省印发《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意见拟通过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措施,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优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

  意见明确,将结合事权划分调整转移支付结构,改变此前事权与财权并不相匹配的情况。即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各级政府按照各自事权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欠发达地区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存在财力缺口的,省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意见明确,争取在2015年底前,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将提高到60%或以上,并在以后年度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逐步形成以均衡地区间财力分布、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比例合理适度的转移支付结构。

  意见指出,将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政府倾斜支持。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意见,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据悉,按照“保基本”和“强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保障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生态地区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意见明确保障性转移支付、生态地区转移支付和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总额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应保持在60%以上。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保障性转移支付的托底作用。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地区实施奖补结合的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增加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财力困难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等的转移支付,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及保障性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的倾斜支持。

  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当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较多,影响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将对此进行清理规范。

  按照“原则上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原则,至2016年,将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压减至60项以内,对确需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同时,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意见明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级不再新增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意见要求,专项转移支付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明确执行期限。

  各级财政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根据意见,保障性转移支付和特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将主要采用市县的人均可支配财力水平、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水平、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等指标,以及人口、国土面积等客观因素进行核算分配。激励性转移支付则将有针对性地设立考核指标体系。

  意见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用于重大工程、跨市县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选择性、竞争性、外部性较强的重点项目,今后将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

  为促进专项转移资金的有效利用,按照意见,今后省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达到90%,市县应将预计数全部编入本级预算。

  意见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预算透明。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将财政转移支付信息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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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层层扣、层层拔”将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为杜绝此前转移支付资金有被“层层扣、层层拔”的现象,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广东省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监督检查,将市县、部门自查,财政巡查抽查和审计监督等结合起来,切实防止民生等重点支出被挪作他用。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结果应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县、部门和用款单位自评,财政重点评价以及第三方独立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工作机制,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办法。尤其是,将逐步扩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范围,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相结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