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对失独失能老人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9.05.2014  23:24

  29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除“单独两孩”政策外,条例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了特别关注。

   ——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政策。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据介绍,自2014年起,河南省不分城乡,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供养。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西说,一些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都遇到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和帮助,新《条例》增加对他们的特别扶助政策,正是为了回应群众关切,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

  据介绍,目前,河南省计生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为1.7万多人。河南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英说:“相比部门文件,将扶助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在条例里,更有利于政策落实、更有利于追责,也可以让社会更多地关注这部分群体。”记者桂娟 李亚楠